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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霍启宝与成兆生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启宝,成兆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汶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霍启宝,男,196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成兆生,男,1963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申请执行人霍启宝与被执行人成兆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霍启宝与被执行人成兆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爱国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李继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渠修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