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岳阳市岳阳楼区某某联社与被执行人向某、汤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市岳阳楼区某某联社,汤某某,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某某联社,住所地:岳阳市巴陵中路某某号。法定代表人甘某某,理事长。被执行人汤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居委会。被执行人向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市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四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某某联社与被执行人汤某、向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汤某应向申请人岳阳市岳阳楼区某某联社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照9.25‰的月利率向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某某联社支付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向某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4300元及申请执行费2900元,合计7200元。但被执行人汤某、向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汤某、向某的银行存款258198元(其中利息50998元暂计至2015年7月14日),或扣留、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价值相当的动产和不动产。审判员 赵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