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3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3930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建军,南充市顺庆区致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 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伍春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