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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贺八法执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冯凯与广西驰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凯,广西驰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贺八法执字第630号申请执行人:冯凯。被执行人:广西驰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现住广西贺州市平安西路。申请执行人冯凯与被执行人广西驰讯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贺八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贺八法执字第63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新伟审 判 员  廖 锋助理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容 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