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金法民一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黄女杜与何惠祥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珠金法民一特字第4号申请人黄女杜,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5426。委托代理人曾玉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5420。被申请人何惠祥,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红旗农场水电公司住宅区。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码:×××7681。申请人黄女杜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何惠祥死亡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筒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女杜述称,我与被申请人何惠祥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何惠祥因患××,于1999年开始离家出走,期间曾被寻找回家。但从2002年7月23日何惠祥又离家出走,家人多方寻找至今仍无踪迹,我们也向公安机关报案,且被申请人工作单位也有证实。被申请人失踪多年恐已凶多吉少,现特向法院申请宣告何惠祥死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1、珠海市公安局红旗派出所报案证明;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3、红旗管理区水电工程公司、金湾区红旗镇广安社区居委会情况证实证明。经审查,被申请人何惠祥,男,194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红旗农场水电公司住宅区。身份证号码:××。申请人黄女杜系被申请人何惠祥之妻。被申请人何惠祥因患××,于1999年离家出走,后曾在顺德找到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在2002年7月23日又失踪至今,家人多方寻找未果。申请人曾向金湾区红旗派出所报案及向金湾区红旗镇广安社区居委会、被申请人工作单位红旗管理区水电工程公司反映其失踪的情况,上述单位均已证实。2014年6月17日申请人黄女杜向本院提出宣告被申请人何惠祥死亡申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7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寻找何惠祥的公告。公告法定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何惠祥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因患××,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现申请人黄女杜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何惠祥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何惠祥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少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春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第2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