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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叶某与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徐深国。被告:郑某甲。原告叶某与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樊明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叶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徐深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郑某乙,现年10周岁。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脾气不合,经常因琐事争吵,双方无共同语言、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并于2013年年初开始分居。在2014年8月间,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现已过半年之久,双方仍未和好、分居至今。因此,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儿子郑某乙由被告直接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郑某甲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答辩称: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前恋爱时间长达6年,双方在充分了解后才登记结婚,被告有时因工作出差在外,并非因双方感情不合分居两地,况且,原、被告离婚会对儿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不良影响。二、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则被告要求儿子由被告直接抚养,因被告作为男性抚养儿子更利于其健康成长,抚养费被告自行承担;如果法院判决儿子由原告直接抚养,则被告要求每个月有两次探望儿子;被告要求夫妻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各半分担,共同债务包括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银行)借款本金290000元以及利息、逾期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870元,台州市椒江方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以及利息、逾期利息和案件受理费4710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下简称工商台州支行)借款本金626352元以及利息、逾期利息、应支付律师代理费31600元和案件受理费526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叶某与被告郑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郑某乙。原告叶某曾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台椒民初字第2096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因未及时偿还在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借款,被债权人工商台州支行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3)台椒商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判决原、被告返还债权人借款本金626352元及利息(截止2013年5月12日的利息13840.46元,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该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之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1600元,该案件受理费5260元由原、被告负担。原、被告因未及时偿还在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借款,被债权人台州银行诉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3)台路商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判决原、被告偿还债权人借款本金290000元及截止2013年5月21日的利息5411.98元、逾期利息(自2013年5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至该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该案件受理费2870元由原、被告负担。上述事实有原告叶某提供的身份证、人口信息、结婚登记证明书、(2014)台椒民初字第209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郑某甲提供的(2013)台椒商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2013)台路商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以及原告叶某的庭审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多年,但因琐事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在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儿子的抚养问题,原告要求由被告直接抚养,被告表示同意,本院确认儿子由被告直接抚养。至于抚养费的承担问题,原告要求由被告承担,被告也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鉴于(2013)台椒商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和(2013)台路商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由原、被告负担的给付金钱义务,系原、被告未及时偿还借款而被债权人诉至法院所产生,原、被告应当共同偿还,现被告主张双方各半承担,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提出的其它共同债务,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郑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叶某与被告郑某甲离婚;二、儿子郑某乙由被告郑某甲直接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由被告郑某甲自行承担;三、(2013)台椒商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和(2013)台路商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由原告叶某、被告郑某甲负担的给付金钱义务由原告叶某与被告郑某甲各半承担。当事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叶某已预交),由被告郑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业银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申请法院执行的期间是二年,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樊明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何彩平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