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法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韦永裕、黄韦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韦永裕,黄韦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龙祥,行长。被执行人韦永裕。被执行人黄韦松。申请执行人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韦永裕、黄韦松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4)阳民一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本案执行费805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法执字第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阳民一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敏审判员 梁园堂审判员 黄忠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琛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