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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欣安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欣安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695号原告:江苏欣安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新材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旭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德跃,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88号。法定代表人:刘雁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逸吟,公司法务。原告江苏欣安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现原、被告双方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故原告江苏欣安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欣安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欣安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原告江苏欣安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永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