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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岳刑初字第46-1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因本案于2014年9月22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柳浩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人沈某有伤住院治疗,本案于2015年1月20日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因被告人沈某脱逃,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裁定中止对被告人沈某的审理,2015年6月12日本院裁定恢复审理。并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爱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4日5时许,被告人沈某与罪犯柳浩(已判刑)预谋盗窃后,结伙驾车窜至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望岳路谋房博客小��的圣域网吧,在罪犯柳浩的掩护配合下,被告人沈某在该网吧的113号机位上,趁被害人龙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身边的一个手提包及包内现金人民币18800元盗窃后逃离现场。盗窃得手后,罪犯柳浩将盗窃的提包趁网管不备丢弃在网吧吧台内。事后,被害人龙某在吧台找回提包,但包内已无现金。2014年9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沈某单独一人窜至长沙市岳麓区中南大学本部田径场旁,趁被害人杨某在自己车内睡觉之机,将其面包车后排座位上的一个价值人民币740元的棕色手提包及包内现金约人民币800元、一张价值人民币1924元的加油卡、一个价值人民币323元的钱包盗走。作案后,沈某将油卡中储值的1924元用于了加油,换取的现金被其挥霍,盗窃所得的手提包、钱包则被其丢弃。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沈���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沈某、同案犯柳浩的供述、辨认笔录、被害人杨某、龙某的陈述、证人李某、袁某、刘某的证言、长沙市岳麓区价格认证中心岳价认鉴(2014)248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龙某2万元取款凭单、中国石化加油卡IC卡台账对账单、提包购货单据、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作案现场的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案认定的第一笔犯罪事实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郭 曙人民陪审员  谭建杰人民陪审员  陶伯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卿宇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