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28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庆龙与谢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龙,谢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2801-1号申请执行人:陈庆龙,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刘勇,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紫琦,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谢辉,住广东省郁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049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谢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049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权属于被执行人谢辉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宝华路34号之一B座10号商铺的财产份额。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伟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承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