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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郑伟诉临沭县华龙农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临沭县华龙农化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1633号原告:郑伟。被告:临沭县华龙农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岩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伟诉被告临沭县华龙农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伟于2015年7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伟撤回对被告临沭县华龙农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伟负担。审判员  杨凤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