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锦商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江苏远大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华兴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远大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华兴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锦商初字第00071号原告江苏远大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留学生创业园D座),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天霸商务馆A幢4楼。法定代表人陶广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季耀辉。委托代理人朱同凯。被告张家港市华兴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郁家桥。法定代表人赵文华,经理。原告江苏远大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信息股份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华兴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纸业公司)承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娟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3日、7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大信息股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同凯两次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远大信息股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季耀辉���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被告华兴纸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两次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远大信息股份公司诉称:2013年10月,被告向江苏省远大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信息系统公司)购买研华工控机、门禁系统,被告拖欠货款13300元未付。同年12月20日,远大信息系统公司与被告又签订两份《张家港市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第三方运行维护商务合同》,远大信息系统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付款,拖欠维护费50000元。远大信息系统公司名称已变更为原告,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价款633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价款575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华兴纸业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华兴纸业公��(甲方)与远大信息系统公司(乙方)于2013年12月20日签订一份《张家港市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第三方运行维护商务合同》,约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其张家港市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第三方运行维护商,合同履行地点为甲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所在地点,维护目的是确保甲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的正常运作、保证采集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维护内容为华兴纸业烟道1#CEMS(含数采仪,站房等配套设施),甲方承担总维护费用50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两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维护费的30%作为第一年度预付款,运行维护满一年度后两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维护费的50%,运行维护满二年度后两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维护费的20%;维护开始日期为2013年1月1日,结束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维护期限两年;双方还对各自的权利义务、维护质量要求等均作了约定。之后,华兴纸业公司(甲方)与远大信息系统公司(乙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书》,约定,上述合同甲方承担总维护费用由50000元变更为37500元,于2013年12月31日支付维护费17500元,2014年12月31日支付维护费20000元,乙方在甲方付款时开具相应发票。在双方签订合同前的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间,远大信息系统公司派人定期对华兴纸业公司的上述烟道1#CEMS进行巡检、校准、维修等维护工作。另查明,2013年12月20日,华兴纸业公司(甲方)与远大信息系统公司(乙方)还签订一份《张家港市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第三方运行维护商务合同》,约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其张家港市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第三方运行维护商,合同履行地点为甲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所在地点,维护目的是确保甲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的正常运作、保证采集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维护内容为TOC(���流量计、数采仪、站房等配套设施),甲方承担总维护费用125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两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维护费的30%即3750元作为第一年度预付款,运行维护满一年度后两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维护费的50%即6250元,运行维护满二年度后两周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维护费的20%即2500元;维护开始日期为2013年10月1日,结束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维护期限为1年零3个月;合同还对双方权利义务、维护质量要求等均作了约定。在合同签订前的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间,远大信息系统公司派人定期对华兴纸业公司的上述TOC进行了巡检、校准、维修等维护工作。2014年5月16日至2015年2月2日间,远大信息系统公司和远大信息股份公司共开具华兴纸兴公司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500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均为维护费)。再查明,2013年10月17日,华兴纸业公司与远大信息系统公司签订一份《购货合同》,约定:由远大信息系统公司供给华兴纸业公司研华工控机一台和DAS软件一套,货款分别为6500元和1000元,合计为7500元;远大信息系统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完成设备的安装联网调试,调试完成后华兴纸业公司在一周内支付全额款项。安装调试结束后,远大信息系统公司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2014年9月4日,远大信息系统公司向华兴纸兴公司开具了价税合计为7500元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又查明,远大信息系统公司于2014年9月25日经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为远大信息股份公司即本案原告。因华兴纸业公司拖欠上述款项未付,原告远大信息股份公司为此来院涉讼。以上事实,有华兴纸业公司与远大信息系统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签订的两份《张家港市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第三方运行维护商务合同》及��份《补充协议书》、《环境CEMS设施周巡检记录表》、《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日常巡检维护记录表》、《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日常巡检表》、《水污染源自动监测仪校准记录表》、华兴纸业公司与远大信息系统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签订的《购货合同》、远大信息系统公司和远大信息股份公司开具给华兴纸业公司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工商登记材料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远大信息系统公司与被告华兴纸业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签订的两份《张家港市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第三方运行维护商务合同》及一份《补充协议书》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从其内容看,均是由远大信息系统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华兴纸业公司提供烟道1#CEMS、TOC等的维护工作,由被告华兴纸业公司支付相应的报酬,应属承揽合同性质。现远大信息系统公司完成了上述合同项下的巡检、校准、维修等维护义务,并开具了价税合计为50000元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华兴纸业公司未能按约支付上述维护费,已构成违约。远大信息系统公司与被告华兴纸业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签订的《购货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远大信息系统公司按约完成了供货义务,并开具了价税合计为7500元的江苏增值税发票,被告华兴纸业公司在收货和收票后,理应按约给付上述货款。综上,被告华兴纸业公司共结欠远大信息系统公司承揽价款、研华工控机等货款合计57500元。远大信息系统公司已于2014年9月25日经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为远大信息股份公司即本案原告,原远大信息系统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原告远大信息股份公司承继,故原告远大信息股份公司有权主张本案的债权。原告远大信��股份公司在审理中自愿变更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其诉讼请求合理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华兴纸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放弃自己的实体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华兴纸业公司应给付原告远大信息股份公司承揽价款、货款合计57500元。限被告华兴纸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如果被告华兴纸业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被告华兴纸业公司负担。该款原告远大信息股份公司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华兴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远大信息股份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芳本案援引实体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