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执异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江何所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何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涉执异字第7号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江何所。本院在执行张天其申请执行江何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何所依法提起异议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申请人江何所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申请人江何所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何所撤回对(2015)涉执字第171号的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云审判员 马旭鹏审判员 周炳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晓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