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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亚飞、吕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34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东坎镇迎宾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荣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亚飞,居民。被执行人吕洁,居民。被执行人凡筛成,居民。被执行人刘永,居民。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亚飞、吕洁、凡筛成、刘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滨商初字第08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四名被执行人工资均被本院冻结,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滨商初字第08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金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