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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庆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南充市中小企业和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兰尼尔服饰有限公司、赖咏梅、徐菊华、林海泉、吴坤清、彭科全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兰尼尔服饰有限公司,赖咏梅,徐菊华,林海泉,吴坤清,彭科全,杜政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庆民初字第477号原告南充市中小企业和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杜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蒲江川,男。被告四川兰尼尔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开荣,男。被告赖咏梅,女。被告徐菊华,女。被告林海泉,男。被告吴坤清,女。被告彭科全,男。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充市中小企业和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兰尼尔服饰有限公司、赖咏梅、徐菊华、林海泉、吴坤清、彭科全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南充市中小企业和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中小企业和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2元,由原告南充市中小企业和农业产业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文君人民陪审员  胡琛人民陪审员  张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敬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