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90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农民。曾因诈骗于2010年5月17日被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本案于2015年6月12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由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榴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9月间,被告人周某在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钟楼区邹区镇(原武进区邹区镇)等地,以买香烟送礼、做生意请客吃饭等为由,诈骗作案5起,共骗得人民币12100元。分述如下:1、2014年8月20日中午,被告人周某先以租车为由,将被害人汤某骗至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卜弋交警中队门口对面,进而以购物钱不够等为由向汤某借款,骗得汤某人民币300元。2、2014年8月29日下午,被告人周某以需要找人挖树为由,先让被害人蔡某将其接到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杨庄村委**号蔡某家中,进而以需要结树款等为由向蔡某借款,骗得蔡某人民币4000元。3、2014年9月1日下午,被告人周某在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西湖家园小区门口,以借款买烟送礼等为由向被害人张某借款,骗得张某人民币1800元。4、2014年9月14日下午,被告人周某至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村委桑园花木市场**号被害人王某和摊位,以介绍生意、临时借款请客吃饭等为由向王某和借款,骗得王某和人民币3000元。5、2014年9月25日下午,被告人周某以喊车装花为由,将从事装花运输的被害人董某骗至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成章村委成章加油站,进而以需支付花款等为由向董某借款,骗得董某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蔡某、王某和等人的陈述笔录、证人许某、陶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和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手机通话清单和劳动教养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所处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尚未退出的赃款共计人民币一万二千一百元责令被告人退赔给各被害人,其中汤海若三百元、蔡建兴四千元、张星华一千八百元、王志和三千元、董建伟三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杭燕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