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天津五永发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五永发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1800号原告天津五永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外环线与金钟路交口何兴庄村南金钟商会楼宇总部073号。法定代表人栾振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栾张磊,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宋东京,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2号11层B室。法定代表人郑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宝蕊,该公司法务部员工。委托代理人杨楠,该公司法务部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五永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五永发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五永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96.5元,由原告天津五永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培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