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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包民初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桑志德与被告崔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志德,崔雅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包民初字第00488号原告桑志德。委托代理人张振龙,海门市三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雅平。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桑志德与被告崔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桑志德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桑志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志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桑志德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晓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