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包民初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桑志德与被告崔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志德,崔雅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包民初字第00488号原告桑志德。委托代理人张振龙,海门市三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雅平。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桑志德与被告崔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桑志德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桑志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志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桑志德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晓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