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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庆市玉虹蜂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檀德英、何结根、安庆美食缘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徐文芳、蒋卫、安庆市金玉缘食品有限公司、金来、潘玉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市玉虹蜂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檀德英,何结根,安庆美食缘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徐文芳,蒋卫,安庆市金玉缘食品有限公司,金来,潘玉琴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180号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杨利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平,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玉虹蜂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檀德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檀德英,女,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何结根,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安庆美食缘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徐文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文芳,女,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蒋卫,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安庆市金玉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金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金来,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潘玉琴,女,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玉虹蜂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檀德英、何结根、安庆美食缘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徐文芳、蒋卫、安庆市金玉缘食品有限公司、金来、潘玉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货币资金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庆市玉虹蜂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檀德英、何结根、安庆美食缘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徐文芳、蒋卫、安庆市金玉缘食品有限公司、金来、潘玉琴银行账户存款2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