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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鲁法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忠升申请执行陈有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升,陈有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鲁法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张忠升被执行人陈有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忠升与被执行人陈有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有静已履行(2014)扎鲁民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扎鲁民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国盛审判员 :杨潮洛濛审判员 :陈 亚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日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