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林某、李某等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哲洪,李茂山,王靖鹏,杨忆帆,唐吕晖,杨鑫磊,刘腾腾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306号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哲洪,无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2月28日临时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同年12月31日被安丘市公安局押解回山东,同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丘市看守所。辩护人朱俊玲,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茂山,无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同年11月5日被安丘市��安局押解回山东,同年11月7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丘市看守所。辩护人杨秋兰,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靖鹏,无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丘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国栋,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忆帆,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在读大二学生。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临时羁押看守所,2014年9月1日被安丘市公安局押解回山东,同年9月2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释放。2014年9月28日再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2014年10月9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6月10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毛爱华,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吕晖,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在读大二学生。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9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抓获并临时羁押,同年9月2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释放。2014年9月28日再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2014年10月9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6月10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杜玉红,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鑫磊,无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新密市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2014年9月28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丘市看守所。被告人刘腾腾,无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丘市看守所。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刑诉(2015)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哲洪、���茂山、王靖鹏、杨忆帆、唐吕晖、杨鑫磊、刘腾腾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2015年6月24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哲洪及其辩护人朱俊玲、被告人李茂山及其辩护人杨秋兰、被告人王靖鹏及其辩护人张国栋、被告人杨忆帆及其辩护人毛爱华、被告人唐吕晖及其辩解人杜玉红、被告人杨鑫磊、刘腾腾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自2014年四五月份至今,被告人林哲洪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QQ等聊天工具贩卖香烟,其中卖给被告人王靖鹏138638元香烟。2、自2014年2月份至今,被告人李茂山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QQ等聊天工具贩卖香烟,其中卖给���某60364元香烟,卖给殷某51613元香烟,价值共计111977元。3、自2014年2月份至9月底,被告人王靖鹏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QQ等聊天工具贩卖香烟,其中卖给杨鑫磊30835元香烟,卖给李茂山56248元香烟,价值共计87083元。4、自2014年四五月份至今,被告人杨忆帆伙同被告人唐吕晖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QQ等聊天工具贩卖香烟,其中卖给刘腾腾17467元香烟,卖给杨鑫磊47448元香烟,卖给顾某16257元香烟,价值共计81772元。5、自2014年2月份至9月底,被告人杨鑫磊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QQ聊天工具贩卖香烟,其中卖给杨忆帆、唐吕晖34476元香烟,卖给王靖鹏19592元香烟,卖给杜某26453元香烟,价值共计80521元。6、自2014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刘腾腾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QQ等聊天工具贩卖香烟,其中卖���台某某27955元香烟,卖给杨忆帆8806元香烟,卖给宋某29088元香烟,价值共计65849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林哲洪、李茂山、王靖鹏、杨忆帆、唐吕晖、杨鑫磊、刘腾腾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七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无辩解意见。辩护人朱俊玲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林哲洪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辩护人杨秋兰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茂山认罪态度较好,非法经营数额较小,建议从轻处罚。辩护人张国栋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靖鹏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辩护人毛爱华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忆帆主动与家人一起���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成立自首,被告人杨忆帆系在校大学生,已上缴违法所得,建议从轻处罚。辩护人杜玉红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唐吕晖认罪态度较好,系在校大学生,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建议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自2014年2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李茂山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QQ等聊天工具贩卖香烟,其中卖给韩某60364元香烟,卖给殷某51613元香烟,价值共计111977元。2、自2014年2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王靖鹏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QQ等聊天工具贩卖香烟,其中卖给被告人杨鑫磊30835元香烟,卖给被告人李茂山56248元香烟,价值共计87083元。3、自2014年2月份至9月底,被告人杨鑫磊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QQ聊天工具贩卖香烟,其中卖给被告人杨忆帆、唐吕晖34476元香烟,卖给被告人王靖鹏19592元香烟,卖给杜某26453元香烟,价值共计80521元。4、自2014年四五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林哲洪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QQ等聊天工具贩卖香烟,其中卖给被告人王靖鹏138638元香烟。5、自2014年四五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杨忆帆伙同被告人唐吕晖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QQ等聊天工具贩卖香烟,其中卖给被告人刘腾腾17467元香烟,卖给被告人杨鑫磊47448元香烟,卖给顾某16257元香烟,价值共计81772元。案发后被告人杨忆帆、唐吕晖共同上缴违法所得12000元。6、自2014年6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刘腾腾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QQ等聊天工具贩卖香烟,其中卖给台某某27955元香烟,卖给被告人杨忆帆、唐吕晖8806元香烟,卖给宋某28011元香烟,价值共计64772元。另查明,被告人杨忆帆于2014年8月29日被安丘市公安局网上追逃,同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江镇派出所民警与杨忆帆电话联系,要求杨忆帆立即到江镇派出所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当日晚上20时30分许,被告人杨忆帆主动到江镇派出所接受讯问,其在第一次供述时称,2014年5月其开始在网上给上家卖烟,每条烟上家给其5至15元的回扣,购买者直接将购烟款汇至上家,上家将香烟快递给买家,后上家将回扣打到其银行卡,其共帮上家卖出三百多条香烟。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七被告人人口信息证实其年龄等身份情况。(2)抓获经过8份、安丘市公安局证明证实七名被告人归案情况,其中被告人杨忆帆于2014年8月29日被安丘市公安局网上追逃,同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江镇派出所工作人员与杨忆帆电话联系,要求杨忆帆立即到江镇派出所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当日晚上20时30分许,被告人杨忆帆主动到江镇派出所接受讯问。(3)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查询一宗、李茂山QQ聊天记录、杨忆帆与杨鑫磊的聊天记录证实七名被告人网上贩卖香烟的数额等相关情况。(4)安丘市公安局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杨忆帆、唐吕晖已退还违法所得12000元,现存于安丘市公安局刑侦大队。2、证人证言(1)证人台某某证实:刘腾腾是我贩烟的上线,2014年4月份至今,从我的4个支付宝交易记录看,我从刘腾腾处购买香烟的数额为27955元。(2)证人韩某证实:我是李茂山卖香烟的下级代理,通过查询我的支付宝交易记录,从2014年4月至2014年11月期间,我从李茂山处购买香烟数额为60364元。(3)证人曹某证实:138××××2322是用我的名字登记的支付宝,我妻子殷某用该支付宝在网上购买过香烟。(4)证人殷某证实:我用丈夫曹某的支付宝从李茂山处购买��香烟。通过查询支付宝交易记录,从2014年5月至2014年10月期间,我从李茂山处购买香烟数额为51613元。(5)证人宋某证实:从我的支付宝交易明细看,2014年4月份以来,我从济宁的上家标记为江月莹处购买过29088元的香烟。(6)证人顾某证实:从我的支付宝交易明细看,从2014年6月至8月期间,我从杨忆帆处购买了16257元的香烟。(7)证人杜某证实:杨鑫磊是我的上家,从我的支付宝交易记录看,我从杨鑫磊处购买过了26453元的香烟。3、被告人供述七名被告人供述证实,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七名被告人网上非法贩卖香烟的事实及经过。上述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应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哲洪、李茂山、王靖鹏、杨忆帆、唐吕晖、杨鑫磊、刘腾腾违反国家关于专营、专卖物品的法律规定,无烟草零售经营许可证而非法贩卖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被告人杨忆帆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现有书证、被告人杨忆帆、唐吕晖的供述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杨忆帆在主动接受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时,并未如实供述其与被告人唐吕晖共同在网上非法经营香烟的主要犯罪事实,故被告人杨忆帆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条件,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七名被告人归案后坦白认罪态度较好,考虑到被告人杨忆帆、唐吕晖系在校大学生,且已上缴违法所得,故对七名被告人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专营、专卖市场的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哲洪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茂山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王靖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杨忆帆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唐吕晖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杨鑫磊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七、被告人刘腾腾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八、现存于安丘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的违法所得12000元,依法没收,由安丘市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闫玉叶人民陪审员 张秀华人民陪审员 范声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奕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