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劳终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焦作市新丰置业有限公司与时双双、河南广隆建设集团隆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作市新丰置业有限公司,时双双,河南广隆建设集团隆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焦民劳终字第00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新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化电集团办公楼北冯河新区*号楼门面房*号。法定代表人冯丰,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时双双,女,199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委托代理人孙丽,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广隆建设集团隆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桥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马凤雨,经理。委托代理人毋胜利,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焦作市新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时双双、河南广隆建设集团隆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劳重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7月13日8时30分在本院11号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焦作市新��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焦作市新丰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焦作市新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晓武审判员 毛富中审判员 陈金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