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郑克花诉潘建洪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601号原告郑某某,云南省马龙县人,住云南省建水县,现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委托代理人李伟,云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潘某某,云南省建水县人,住云南省建水县,现住昆明市。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永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伟、被告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认识并自由恋爱,2007年5月11日自愿登记结婚,2007年12月5日生育长子潘尧,2010年10月5日生育次子潘鑫。2014年3月,被告好长时间没和家里联系,原告也打不通被告电话,便带着两个小孩到昆明找被告未果,但听说被告有了其他女人。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双方离婚;两个儿子归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潘某某辩称,原告所诉认识时间、结婚时间、生育情况符合。但原告认为被告在外面有其他女人的情况不属实,如果原告不同意被告提出的条件,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潘某某于2006年认识并自由恋爱,2007年5月11日自愿登记结婚,2007年12月5日生育长子潘某某1,2010年10月5日生育次子潘某某2。婚后双方长期在昆明打工,2011年原告郑某某带两个儿子回建水居住生活,被告潘某某继续在昆明打工。2014年5月,原告郑某某因听说被告潘某某在外面有其他女人,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后原告离家到曲靖生活至今,并于2015年4月20日起诉来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共同生活了多年,且已生育两个孩子,婚后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郑某某虽怀疑被告潘某某有外遇,但并无确凿的证据,被告也确实存在对原告及孩子关心不够的情况,双方虽为此发生纠纷,但尚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今后双方应互相关心,加强沟通交流,共同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努力改善夫妻关系,搞好家庭生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永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浆(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