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姚雪梅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姚雪梅,周娇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4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杨虾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伟健,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雪梅,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卢如建,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莲莲,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周娇凤,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花都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4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被告周娇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判决:一、人寿财保花都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姚雪梅赔偿11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98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人寿财保花都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姚雪梅赔偿32583.4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驳回姚雪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93元,由姚雪梅负担931元,人寿财保花都支公司负担3062元。上诉人人寿财保花都支公司上诉请求:改判残疾赔偿金为78236.88元,误工费为10231.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3812.49元。理由如下:首先,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本次事故是由于姚雪梅骑车过程中身体失控导致跌倒后再由周娇凤驾驶车辆碰撞的,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姚雪梅身体失控造成的,故其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对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其应自行承担50%的部分。姚雪梅构成三个十级伤残,计算残疾赔偿金的系数应为12%。其次,姚雪梅提交的劳动合同显示其月收入为1705元/月,计至评残前一天共81天的误工费应为10231.2元。最后,姚雪梅的儿子毕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从姚雪梅被评残之日起计算57个月,按12%的系数计算为13812.49元。被上诉人姚雪梅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被告周娇凤二审未出庭陈述答辩意见。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事故责任承担问题。经查,交警部门在涉案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周娇凤因疏忽大意驾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姚雪梅因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人寿财保花都支公司在本案一、二审过程中并无任何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交警部门认定的上述事故认定结论,其上诉主张改判由姚雪梅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对其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自行承担50%的部分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关于计算残疾赔偿金的系数问题。姚雪梅在本次事故中受伤造成三个十级伤残,人寿财保花都支公司对此并无异议。一审据此酌情按14%的系数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人寿财保花都支公司上诉主张改判按12%的系数计算残疾赔偿金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误工费问题。经查,姚雪梅在一审中提交了其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和收入证明、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等证据证明其月工资为2842元,事故发生后误工期间被停发工资。人寿财保花都支公司虽对姚雪梅提交的上述证据提出质疑,但在本案一、二审过程中并无任何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一审采信姚雪梅提交的上述证据,按2482元/月标准认定其住院18天和医嘱出院后全休三个月共108天的误工费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人寿财保花都支公司上诉主张按1705元/月标准计算81天的误工费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经查,姚雪梅的儿子毕某出生于2001年3月12日,至本次事故发生之日即2014年3月27日年满13周岁,故一审认定其被扶养年限为5年,并按14%的系数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人寿财保花都支公司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人寿财保花都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60.8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劲晖审 判 员 徐玉宝代理审判员 饶志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合安王嘉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