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456号原告:文某某,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苏伶贞,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女,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文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伍执娟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伶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3月29日在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容桂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结婚证号:J440606006-2012-00***7。双方于2010年5月27日生育非婚生女儿文某某。女儿文某某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照顾起居生活。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争吵后被告离家一直未回,也不接听原告及家人的电话,以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非婚生女儿文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三、离婚后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罗某某无出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家人介绍认识,2010年5月27日生育非婚生女儿文某某。2012年3月29日,双方在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容桂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原告称从2009年中旬开始,原、被告一起居住。但双方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原、被告于2015年5月发生争吵后,被告一直离家未归,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起诉至本院要求解决。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多年后建立婚姻关系,并育有一女,本为一个幸福的家庭,但婚后由于原、被告双方角色变更、环境的转化,再加上双方长时间的朝夕相处,难免会使对方的缺点不断放大,随之出现视觉疲劳,从而产生摩擦,甚至出现认为对方碍眼、乃至厌恶的心理,以致双方发生争吵或纠纷,这些均属于夫妻共同生活中正常现象。夫妻的共同生活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争吵,只要两人在日常生活中多加体谅,多加了解,定必能够化解两人之间不必要的矛盾。另外原告作为丈夫,应在日常生活中对妻子倍加爱护,体谅妻子日常工作生活中的劳苦,舒缓妻子日常生活中的压力。夫妻感情是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去维系的,两人不能因为偶尔的争吵就认为感情破裂并要求离婚,双方应多给彼此机会,相互谦让,正确处理婚姻的低谷期,不断调适彼此心态,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共同努力化解矛盾,走出困境后,双方的感情会更加稳固。本院认为若原、被告能够多沟通、多交流,互相谅解,互相信任,相互支持,原、被告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文某某的离婚诉求,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文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伍执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黎素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