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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调确字第12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邓×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1,刘×&times,邓×2,邓×3,邓×4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12117号申请人邓×1,男,1960年4月26日出生。申请人刘××,女,1929年10月11日出生。申请人邓×2,女,1963年3月14日出生。申请人邓×3,男,1954年5月9日出生。申请人邓×4,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本院于二○一五年七月十四日受理了申请人邓×1、刘××、邓×2、邓×3、邓×4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于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刘××与邓×5系夫妻,共育有邓×1、邓×3、邓×4、邓×2、四位子女。邓×5于2008年6月4日去世,其父母也已去世。邓×5名下有坐落于××县××镇××东区××号楼××房产一套(房产所有证号:昌更成字第××号)。申请人邓×1、刘××、邓×2、邓×3、邓×4因上述房产引发纠纷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经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以下调解协议:位于××县××镇××东区××号楼××房产(房产所有证号为:昌更成字第××号)归邓×1所有。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于 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