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初字第200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杨某甲。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巨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5月经人介绍订婚,后经政府登记结婚,有婚生女孩杨某乙现年16岁,婚生男孩杨添硕现年9岁,原、被告因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口角打仗,于近几年被告不务正业,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酗酒,酒后殴打原告及女儿,经常找第三者,原告已诉至法院两次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杨某甲离婚;婚生女孩杨某乙随原告生活,原告自行抚养,婚生男孩杨添硕随被告生活,被告自行抚养;自2016年开始,各自土地归各自经营耕种;原告不要家庭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实上述事实,原告向法庭提交(2003)扶民初字第2175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被告属于夫妻关系;提交被告与人聊天记录、龙井市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三份,证明被告经常找第三者,将疾病传染给原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交扶余市人民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住院身份确认书,证明原告身体不好,有冠心病,不能同时抚养两个孩子。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也没有第三者,聊天记录是别人用来聊天的记录,原告的疾病也不是他传染的,双方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如果离婚其不能照顾两个孩子,同意两个孩子均随原告生活,被告给拿抚养费。同意土地分配方式,没有财产,房子给原告,有6万元债务由原告偿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5月经人介绍订婚,后经政府登记结婚,有婚生女孩杨某乙,于2000年10月8日生,如果原、被告离婚杨某乙愿意随原告生活,婚生男孩杨添硕,现年9岁,原、被告因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口角打仗,原、被告对共同财产及债务虽有争议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原、被告同意各自土地归各自经营。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及证人杨某乙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2003)扶民初字第2175号民事裁定书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离婚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前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有效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均以离婚为前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巨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之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