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执字第9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刘伟文与博罗县商贸资产经营公司、博罗县中国旅行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文,博罗县商贸资产经营公司,博罗县中国旅行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961-1号申请执行人刘伟文,男,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231X。被执行人博罗县商贸资产经营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李耀培,董事长。被执行人博罗县中国旅行社。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何燕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伟文与被执行人博罗县商贸资产经营公司、博罗县中国旅行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惠博法民一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博罗县商贸资产经营公司支付162553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博罗县中国旅行社对上述债务自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执行人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865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博罗县商贸资产经营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惠州博罗支行账户(账号:20×××89号)上的存款1700000元。上述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置。否则,法律后果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春华审 判 员 肖志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