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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密民调确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单x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单x1,单x2,单x3,李x1,李x2,李x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密民调确字第00007号申请人单x1,女,1992年09月23日出生。申请人单x2,男,1999年03月19日出生。申请人单x3(亦系单x2之法定代理人),男,1967年03月24日出生。申请人李x1,女,1958年11月20日出生。申请人李x2,男,1948年05月22日出生。申请人李x3,男,1963年07月23日出生。案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单x3、单x1、单x2、李x1、李x2、李x3继承一案,经北京市密云县x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于2015年7月14日签订x民调字(2015)第x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李x4的大哥李x2、二哥李x3、姐姐李x1自愿放弃继承李x4赔偿款的继承权,该遗产由丈夫单x3、女儿单x1、儿子单x2三人继承。履行方式、时限:以法院执行的日期为准。”2015年7月14日,单x3、单x1、单x2、李x1、李x2、李x3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该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申请人单x3、单x1、单x2、李x1、李x2、李x3签订的x民调字(2015)第x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确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单x3、单x1、单x2、李x1、李x2、李x3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签订的x民调字(2015)第x号人民调解协议书予以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唐汉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鲁跃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