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07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乐星与潘垚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乐星,潘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768-2号申请执行人李乐星,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潘垚东,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李乐星申请执行潘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1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延凤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张文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金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