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二初字第0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安徽清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通鑫百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海门市盛圣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清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南通鑫百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海门市盛圣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1888号原告:安徽清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孙守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凡继海,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孝坤,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鑫百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法定代表人:陆宗琴,总经理。被告:海门市盛圣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法定代表人:施盛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安徽清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鑫百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海门市盛圣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海门市盛圣超市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清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清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海门市盛圣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石 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俞小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