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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沈阳沈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郭经伟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沈阳沈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郭经伟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1140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振,该公司法务。被告:沈阳沈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经伟,该公司经理。被告:郭经伟,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沈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郭经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46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2.5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英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