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非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林某、何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林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非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华某。被执行人林某。被执行人何某。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慈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由其作出的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慈计生征字(2014)第37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于同日作出(2015)甬慈行审字第281号行政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慈计生征字(2014)第37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某、何某应缴纳社会抚养费93078元,已履行60000元,尚未履行33078元。现被执行人经济条件困难,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建议对被执行人尚未履行部分义务可终结执行,故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慈溪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慈计生征字(2014)第37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穆 勤执行员 戎 安 达执行员 邬 贞 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戚海燕(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