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厦门链邦置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松、卓刘英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842号原告厦门链邦置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笔述,总经理。被告黄松,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卓刘英,女,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第三人福建均恒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和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链邦置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松、卓刘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链邦置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厦门链邦置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黄玉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杨雅鑫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