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一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威海市合鑫酒店用品厂与威海百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合鑫酒店用品厂,威海百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一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合鑫酒店用品厂。被执行人威海百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威仲字第69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建国审 判 员 刘昌军助理审判员 李升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