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叶清疆与被执行人陈清津、连妹妹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清疆,陈清津,连妹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822号申请执行人叶清疆,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瓷城花园**号***室。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69********。被执行人陈清津,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桂阳乡桂阳村桂阳**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74********。被执行人连妹妹,女,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泉港区人,住泉州市泉港区前黄镇凤林村顶坂**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9********。申请执行人叶清疆与被执行人陈清津、连妹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清疆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清津、连妹妹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和代垫受理费7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清津、连妹妹尚欠申请执行人叶清疆借款60000元及利息和代垫受理费758元未履行。被执行人陈清津所有的址在德化县隆中小区的房产和工资收入本院(2014)德执行字第1066号案正在处理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敏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