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中立行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广西玉林新玉公路有限公司与玉林市玉州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玉林市玉州区国家税务局,广西玉林新玉公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玉中立行终字第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玉林市玉州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玉林市一环东路56号。法定代表人梁明,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天恒,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西玉林新玉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一环北路600号。法定代表人张展翔,董事长。上诉人玉林市玉州区国家税务局因与被上诉人广西玉林新玉公路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不服北流市人民法院(2015)北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玉林市玉州区国家税务局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玉林市玉州区国家税务局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玉林市玉州区国家税务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万龙审 判 员 杨清梅代理审判员 林玉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浦云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