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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水渊与南昌宣绅服饰有限公司、章计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水渊,南昌富绅服饰有限公司,章计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二初字第36号原告:吴水渊,男,汉族,1966年11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蔡华初,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富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定代表人:章计钢。被告:章计钢,男,汉族,1973年3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水渊诉被告南昌宣绅服饰有限公司、章计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水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吴水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万小江审 判 员  胡小林人民陪审员  洪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