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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贺某甲等诉康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贺某丁,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2031号原告贺某甲,男,汉族。原告贺某乙,男,汉族。原告贺某丙,男,汉族。原告贺某丁,男,汉族。被告康某某,男,汉族。原告贺某甲、贺某乙、贺某丙、贺某丁诉被告康某某土地承包合同土地证书重复,需到土地部门确权,故四原告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审 判 长  闫学峰审 判 员  刘福宝人民陪审员  陈培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宗 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