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坊民初字第6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山东天翔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汇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坊民初字第610-8号原告山东天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民生东街19号。法定代表人王万全,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山东汇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博城三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刘景铭,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山东天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汇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坊民初字第610-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告撤诉并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山东汇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乐安大街分理处的账户15×××53存款1913700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田静审 判 员 孙菁代理审判员 郝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