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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民终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南通洋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华绣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7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通洋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宝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史建功,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林标。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华绣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滕永林,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通洋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华绣科技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法院(2014)绍柯民初字第2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洋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华绣科技有限公司均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通洋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华绣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通洋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华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9695元,依法减半收取34847.50元,由上诉人南通洋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588.50元,由上诉人华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259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鸿代理审判员 冯 奇代理审判员 杜杭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