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姚鹏与姚鑫与潘险峰与吴火妹与叶接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叶接花,姚鑫,姚鹏,吴火妹,潘险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申字第5号申请再审人叶接花(原审被告)。申请再审人姚鑫(原审被告)。申请再审人姚鹏(原审被告)。申请再审人吴火妹(原审被告)。被申请人潘险峰(原审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兵,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潘险峰因与被申请人叶接花、姚鑫、姚鹏、吴火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143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叶接花、姚鑫、姚鹏、吴火妹申请再审称,一、申请再审人不同意被申请人拍卖查封申请再审人的房产;二、债务人姚火茂已病故,被申请人举证借款的事宜和证据单一,且是白条,银行转账凭据不真实并不是被申请人的名字,因此事实无法确认;三、被申请人申请查封拍卖的房产,是申请人的唯一住房且已经居住多年,申请人家庭生活极其困难;四、申请人姚鑫、姚鹏、吴火妹目前尚未继承姚火茂名下任何遗产,并与被申请人提供的单据无关,不能作为案件被告;五、本案开庭当天,吴火妹因在福建有事未参加庭审,开庭当天也未委托其他申请人,并对被申请人的供诉及提供的证据并不知情;六、被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中的转款人名字与被申请人举证材料中的名字不符,且该转款人未与姚火茂签订任何协议,所以该凭据不能作为举证材料;七、被申请人与姚火茂签订的借款条据是属于个人借款与申请人无关,申请人也对此事不知情。综上,请求法院:一、依法撤销(2014)龙民一初字第1436号民事调解书或重审;二、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潘险峰提交意见认为,申请再审人的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生效调解申请再审的条件是:1、调解书调解过程是否违背自愿的原则;2、调解内容是否违反法律以及强制性的规定。根据申请再审人所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其理由没有涉及到违背调解自愿的原则,也没有涉及到调解书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一、申请再审人不同意拍卖房产应当向执行庭提出异议,而不是作为再审的理由。二、申请再审人提出借据是白条,银行转账凭证不是被申请人的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在庭审中向法院提交了其父亲生前签下的借条和借据。今天出庭的姚鹏当时在场也确认内容是真实的。且被申请人也向法院提交了2012年6月11日被申请人以其妹妹名下银行卡网上转账给姚火茂的证据。申请再审人从未对姚火茂向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的三份证据提出过异议。如果申请再审人认为姚火茂写的签名和手印都不是本人的,当时可以提出鉴定申请,但是申请人没有申请。三、申请再审人不同意拍卖其居住房产,称是唯一住房,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对民事调解书进行再审审查的内容。法院查封姚火茂的这套房产并非是姚火茂的唯一住房,其另有一套99.52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证号:HK×××号)。四、关于申请再审人提出其不能作为调解的被告,理由是四个申请人没有继承姚火茂名下的有关遗产。本案调解达成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申请再审人姚鑫、姚鹏、吴火妹。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要先履行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申请再审人提出吴火妹没有参与开庭的情况,该理由跟再审的审查内容无关,且申请再审人吴火妹已经授权其他人代表她参加诉讼。吴火妹是1920年出生的,不参与开庭不影响案子的审理。六、申请再审人提出转账凭证的转款人名字与被申请人举证材料中的名字不符。申请再审人以这点作为理由不符合法律依据。七、被申请人与姚火茂是个人借款与其他人无关的理由也不成立。姚火茂去世以后法院按规定把被告列为继承人参与诉讼。上述七点再审申请的理由都不属于调解进行再审的理由,请求法院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请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本案中,申请再审人提出的申请理由无法证明该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故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叶接花、姚鑫、姚鹏、吴火妹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韦庆忠审判员 张 萍审判员 符史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华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