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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205号原告:刘某某,女,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徐某某,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唐 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赵靖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