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205号原告:刘某某,女,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徐某某,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唐 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赵靖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