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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四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河南联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郭改利、耿院士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联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郭改利,耿院士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537号原告河南联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西、农业路北。法定代表人王永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宇、梁亚,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改利,女,汉族,1983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被告耿院士,男,汉族,1984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原告河南联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改利、耿院士追偿权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联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改利、耿院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47元,减半收取82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鹏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尚洛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