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黄培与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培,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李延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101号原告黄培,女,1970年7月13日出生,山东省巨野县人。被告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李建平,任公司经理。被告李延春,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山东省巨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培诉被告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李延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培于2015年7月13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培与被告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李延春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培撤回对被告巨野海洋置业有限公司、李延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黄培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魏俊玉人民陪审员 时 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亚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