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乳滨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滨民初字第482号原告王某。被告于某。原告王某诉被告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侯现章人民陪审员 宋吉波人民陪审员 张胜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玉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