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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乳滨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滨民初字第482号原告王某。被告于某。原告王某诉被告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侯现章人民陪审员  宋吉波人民陪审员  张胜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玉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