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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商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郭琪与赵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琪,赵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1278号原告郭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正忠。被告赵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琪与被告赵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4元(已减半),由原告郭琪负担。审 判 员 姚旭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梦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