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艾散.玉苏甫与蒋宗庆、张彩英、邵敬先、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艾散·玉苏甫,蒋宗庆,张彩英,邵敬先,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6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艾散·玉苏甫,男,维吾尔族,1981年3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阿克苏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宗庆,男,汉族,1972年12月2日出生,驾驶员,原住阿克苏市,现下落不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彩英,女,汉族,1965年10月15日出生,住阿克苏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敬先,男,汉族,1964年12月2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塔中路12号。法定代表人侯卫宏,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艾散·玉苏甫因与被上诉人蒋宗庆、张彩英、邵敬先、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克苏市人民法院(2015)阿市民初字第3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后上诉人艾散·玉苏甫于2015年5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艾散·玉苏甫撤回上诉不违法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艾散·玉苏甫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93元减半收取为896.5元,由上诉人艾散·玉苏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臧苏红审 判 员 肖继红代理审判员 孙朝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