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大连双D港创业孵化有限公司与中贸国富贸易服务(大连)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双D港创业孵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姜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贸国富贸易服务(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辽河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白英杰。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39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包括:本金1475434.76元及利息、诉讼费9039.50元、执行费171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暂时无法处分,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16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 乃 明执行员 张 伟 波执行员 张 长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