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3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范飞飞与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孔培祥、 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飞飞,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孔培祥,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3871号原告:范飞飞,男,汉族,1983年5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陈斌,总经理。被告:孔培祥。被告: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孔培祥,董事长。被告: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孔培祥,董事长。被告: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杨明钧,总经理。被告:江平,男,汉族,1964年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飞飞诉被告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孔培祥、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飞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孔培祥、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平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范飞飞提供其名下位于合肥市敬亭山路以西名人御苑X幢XXX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字第××号);位于合肥市滨湖世纪城福徽苑XX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字第××号);案外人张苗苗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4号富世广场X座XX室房屋(产权证号:合庐字第××号);穰素兰自愿提供其位于合肥市临泉路名人御苑X幢XX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字第××号);武建平自愿提供其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敬亭山路以北名人御苑X幢XX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字第××号);李为忠自愿提供其名下的位于合肥市临泉路森海豪庭X幢XX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范飞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孔培祥、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平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范飞飞名下位于合肥市敬亭山路以西名人御苑X幢XX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字第××号);位于合肥市滨湖世纪城福徽苑XX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字第××号);案外人张苗苗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4号富世广场A座1XX室房屋(产权证号:合庐字第××号);穰素兰名下位于合肥市临泉路名人御苑X幢XX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字第××号);武建平名下的位于合肥市临泉路以北名人御苑x幢xxxx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字第××号);李为忠名下的位于合肥市临泉路森海豪庭X幢XX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字第××号)各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宣春莲代理审判员 杨友义人民陪审员 方文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波 来源: